佛经信函[2013]关于印发《佛山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验收评价办法(试行)》1033号

发布时间 2014-03-19

佛山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验收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佛山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市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是指按照《佛山市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能源管理体系 管理》(GB/T23331-2012)和《能源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GB/T 29456-2012)要求,用能单位内部建立的,并能正常运行的能源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事业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信局)以及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验收评价工作。 

第五条  鼓励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和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广泛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活动。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用能单位可自愿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用能单位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必须委托咨询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用能单位在启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时,应在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用能单位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工作计划表》 

2. 《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3. 用能单位和咨询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咨询合同复印件 

5. 认证机构的资质证书(若需要获得认证)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管理》(GB/T23331-2012)和《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29456-2012)中的要求,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主要工作有: 

1. 确定能源管理领导人,建立能源管理机构; 

2. 开展能源审计和核查,确定能源基准和标杆; 

 

 

3.确定能源管理方针,编制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等; 

 

4.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教; 

5.识别和评价能源因素; 

6.对主要耗能设备,或用能单位整体开展能效检测活动; 

 

7.设立阶段性的节能目标,采取一定的措施争取达到目标,并对达到目标情况和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 做好相关的记录以及可追溯的文件; 

一. 开展内部评审工作,并就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

 

第九条 各级经信部门利用佛山市现有的节能专家库、清洁生产专家库、循环经济专家库以及各行业的专家,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验收评价 第十条 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验收评价是评价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的绩效和能源绩效,是对用能单位已建立的能源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判,以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在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后,可以选择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认证,也可以选择由经信部门组织的验收评价。 用能单位所属行业若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认证试点行业(专业)范围内,在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后,鼓励其通过国家批准具有相关试点行业(专业)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认证。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开展的审核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认证的用能单位,要及时将认证情况报所在区经信部门。 

用能单位所属行业不在国家公布的认证试点行业(专业)范围内的,在完成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后,可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交验收评价申请。 

第十二条 选择由经信部门组织的验收评价的用能单位,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可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交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验收评价申请,并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1. 建立能源管理领导机构,已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2. 已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开展培训和宣教工作;

 

 

3.完成了近期能源审计工作,设立了明确的能源目标和指标; 

 

4.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包括能源基准、能源绩效参数、设立能源管理标杆和依据等; 

 

5.能源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行了半年以上; 

 

6.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文件管理,至少完成一次的内部审查。 

 

第十三条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本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验收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验收评价分成书面验收评价和现场验收评价两种形式。 

书面验收评价要求申请验收评价的用能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材料上交到所在区经信部门,由区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 

    现场验收评价是区经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用能单位现场,听取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汇报、查看相关资料、考察实施项目现场,听取意见和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将根据用能单位实际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评分,最后给出验收评价意见和验收评价等级。验收评价等级分成健全、基本健全、初步建立以及未建立。 

区经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和验收评价等级,给予通过和不通过的意见,并报市经信局审核确认。市经信局审核后,将结果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后给予确认,并对通过的用能单位授予佛山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企业的称号。 

第十六条 定为不通过的用能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能源管理体系再运行半年以上,方可重新提出申请评估。 

第十七条 在验收评价过程中或验收评价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验收评价资格或结果,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八条 市经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评价的用能单位每年抽查一次,对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若发现能源管理体系没有正常运行,或无绩效,将取消原验收评价的结果。被取消的用能单位需要重新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 

第四章 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管理建设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3 3名以上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或经过专业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培训的人员,并且作为项目的负责人; 

4 熟悉能源管理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咨询行业的能源管理特点; 

 

5.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纪录。 

第二十条 咨询服务机构在为组织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组织的利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为了规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市 

场,加强行业自律,在我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咨询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相关机构应在市经信局进行备案,并定期报送咨询服务情况。 

市经信局对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为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每年对在我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咨询服务机构的考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信部门组织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验收评价工作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统一安排解决,不得收受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机构应为组织商业以及技术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 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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